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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-08-14

  本站讯(记者洪明)6月7日,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下发关于第1944830号“百佳华”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[商评字(2010)第12168号],至此,争议十年之久的“百佳华”商标案尘埃落定。
 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,公司2000年就着手申请注册“百佳华”文字商标,2001年3月,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第1944830号“百佳华”商标核准初步公告,公告期内,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(系百佳超级市场母公司)提出异议,认为“百佳华”和“百佳”商标近似。在收到异议书后,公司及委托机构积极应诉。2006年10月18日,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(2006)商标异字第03117号裁定,以“百佳华”和“百佳”不构成近似为由,驳回了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的异议,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,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复审认为,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,“百佳华”经长时间使用,相关公众已能将“百佳华”与特定的市场经营者紧密联系,故未构成同一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最终裁决公司胜讼。
  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,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核准注册后,公司有权使用“百佳华”商标,这将对公司的品牌推广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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